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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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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024號陳美蘭、陳姿樺、陳筱琳、陳振益、陳明弘、李陳愛珠、凌陳月霞、陳美杏、陳江河、陳啓清、陳淑惠、陳淑華、陳淑珍、饒正秋、陳清榮、陳玉女、黃詩盈、陳聖孟、陳科霖、陳愛玉、陳樹欉、陳水寬、陳辰新、陳辰楠、陳辰安、徐得倫之裁定正本、開庭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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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24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星107年度訴字第3024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美蘭、陳姿樺、陳筱琳、陳振益、陳明弘、李陳愛珠、凌陳月霞、陳美杏、陳江河、陳啓清、陳淑惠、陳淑華、陳淑珍、饒正秋、陳清榮、陳玉女、黃詩盈、陳聖孟、陳科霖、陳愛玉、陳樹欉、陳水寬、陳辰新、陳辰楠、陳辰安、徐得倫之裁定正本及言詞辯論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07年度訴字第3024號分割共有物等事件,本院依職權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主旨所列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16日上午9時45分時整,在本院第30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林祐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024號
原   告 吳仕杰
訴訟代理人 陳垚祥律師
被      告  如附表一所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11年12月16日上午9時45分於本院三十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曾育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祐均

 

  • 發布日期:111-10-24
  • 更新日期:111-10-2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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