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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更一字第9號林水濫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24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水110年度訴更一字第9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林水濫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0年度訴更一字第9號確認負責人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林水濫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吳華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訴更一字第9號
原 告 邱秀華
訴訟代理人 王文範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恭星國際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倪子嵐律師
被 告 林水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負責人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
111年9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林水濫應協同原告辦理被告恭星國際有限公司之負責人變更登記。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姚水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華瑋
股 別:水股
- 發布日期:111-10-24
- 更新日期:111-10-2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