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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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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毒聲字第621號BROWN SALVATORE MAXWELL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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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毒聲621號國外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附裁定節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20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暢111毒聲字第621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BROWN SALVATORE MAXWELL裁定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1年度毒聲字第621號BROWN SALVATORE MAXWELL觀察勒戒案件,應受送達人BROWN SALVATORE MAXWELL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裁定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三、本裁定正本由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到院領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

股別:暢

書記官:徐鶯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節本)
111年度毒聲字第62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BROWN SALVATORE MAXWELL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送觀察、勒戒(111年度撤緩毒偵字第52號、111年度聲觀字第5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BROWN SALVATORE MAXWELL施用第二級毒品,應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貳月。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5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蘇宏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徐鶯尹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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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02022154610pdf
  • 發布日期:111-10-24
  • 更新日期:111-10-2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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