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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564號葉淑美之取消開庭通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24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澤111年度訴字第4564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葉淑美之111年12月20日上午11時庭期取消通知書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4564號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庭期取消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取消本案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20日11時整,在台北簡易庭第8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請毋庸到場。
書 記 官 陳香伶
股 別:澤股
- 發布日期:111-10-24
- 更新日期:111-10-2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