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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執字第48560號易京揚實業有限公司(已命令解散)法定代理人楊昌衡(YANG,CHANG-HENG)之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23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110司執壬字第48560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易京揚實業有限公司(已命令解散)法定代理人楊昌衡(YANG,CHANG-HENG)之取消履勘通知函、改定分配期日通知函各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0年度司執字第48560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易京揚實業有限公司(已命令解散)間清償借款等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三、節本1:原訂民國111年10月28日上午10時整履勘臺北市萬華區成都路139號15樓房屋之程序取消,請查照。
節本2:本院原定分配期日取消,變更為111年11月15日下午2時整在民事執行處實行分配,請依說明三至八辦理,請查照。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壬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1-10-23
- 更新日期:111-10-2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