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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北簡字第14064號洪文山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22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壬111年度北簡字第14064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洪文山之裁定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1年度北簡字第14064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洪文山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陳怡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14064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被 告 洪文山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 發布日期:111-10-22
- 更新日期:111-10-2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