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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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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簡字第206號星羅顧問有限公司代表人MARIA LUZ CERENO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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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2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立111年度勞簡字第206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星羅顧問有限公司代表人MARIA LUZ CERENO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勞簡字第206號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星羅顧問有限公司代表人MARIA LUZ CERENO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王文心
擬         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勞簡字第206號
原   告 王妍婷
被   告 星羅顧問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MARIA LUZ CERENO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0,221元。
二、被告應補提撥新臺幣10,942元至原告設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專戶。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73%由被告負擔,餘由原告負擔。
五、本判決第1、2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分別以新臺幣150,221元、10,942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各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 發布日期:111-10-21
  • 更新日期:111-10-2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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