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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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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000497號盧泉林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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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19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博111易字第497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盧泉林判決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本院網站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1年度易字第497號盧泉林竊盜案件,應受送達人盧泉林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三、裁定節本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易字第49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盧泉林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1701號、111年度偵字第2869號),本院因認不宜簡易判決處刑,經改以通常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
盧泉林犯竊盜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竊盜罪,處拘役肆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物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吳明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韻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及數量
折疊腳踏車壹輛(紅色)
電動腳踏車壹輛


書記官  陳韻宇

  • 發布日期:113-03-01
  • 更新日期:113-03-0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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