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551號盧泉林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19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博111附民字第551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盧泉林裁定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本院網站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1年度附民字第551號盧泉林因竊盜案附帶民訴案件,應受送達人盧泉林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裁定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三、裁定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551號
原 告 林育如 住臺北市萬華區雅江街23巷1號2樓
被 告 盧泉林 住臺北市北投區中山路47號3樓之11
上列被告盧泉林因本院111年度易字第497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林育如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歐陽儀
法 官 趙書郁
法 官 吳明蒼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韻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韻宇
- 發布日期:111-10-21
- 更新日期:111-10-2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