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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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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羈字第420號蒙柳春之刑事庭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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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20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淨109聲羈字第420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蒙柳村本院刑事庭通知書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09年度聲羈字第420號被告高專瑋妨害性自主罪等案件,應受送達人蒙柳春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本院刑事庭通知書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邱汾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庭  函(節本)
發文日期:111年10月20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淨109聲羈420字第1110009543號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主旨:為發還具保人即被告高專瑋(已歿)前為自己具保所繳納之刑事保證金新臺幣10,000元,請將說明二、三所載資料以雙掛號方式寄送至本院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本院受理109年度聲羈字第420號案件,業已不起訴處分確定,具保人高專瑋109年12月17日以109年刑保字第479號國庫存款收款書繳納之旨揭保證金應予發還(原於109年12月17日以109年刑保字第479號收據繳納)。
  二、查具保人高專瑋於111年6月14日死亡,旨揭保證金應由繼承人領取,請各繼承人委任其一人為受任人辦理本件保證金領取相關事宜,並填載保證金委任領款同意書,及提出具保人高專瑋之死亡證明書或除戶戶籍謄本、全體繼承人現在身分證明文件、繼承系統表。另就相關疑義請參酌具保人委託他人代領刑事保證金或具保人死亡之發還刑事保證金注意事項。
  三、為落實便民措施免除領款人到院領取之勞,本院將旨揭保證金匯款至受任人指定之帳戶內,併請受任人提供下列資料,並於信封封面註明案號,以雙掛號方式寄送本院,俾利匯入上開款項(匯款手續費由應發還之保證金及及利息中扣除):
      ㈠填具發還刑事保證金、利息撥匯本人帳戶同意書。
      ㈡國庫存款收款書刑事保證金繳納收據聯原本。
      ㈢受任人本人之金融帳戶存摺封面影本(如為分行請註明分行名稱)。
      ㈣受任人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㈤受任人聯絡方式及電話。
  四、因涉會計作業,如逾期未提供前揭資料,本院將另函通知台端到院領取。
 

 

 

  • 發布日期:111-10-21
  • 更新日期:111-10-2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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