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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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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15154號芙芮達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林天龍之民事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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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2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非速111年度司票字第15154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芙芮達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林天龍之本票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司票字第15154號聲請人何柏翰與相對人芙芮達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林天龍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15154號
聲 請 人 何柏翰
相 對 人 芙芮達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天龍
相 對 人 林天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共同簽發之本票二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及各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書 記 官 楊响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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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1年度司票字第15154號附表pdf
  • 發布日期:111-10-21
  • 更新日期:111-10-2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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