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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638號被告馬來西亞商富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李明黎之起訴狀繕本、民事補正二狀繕本、民事準備一狀繕本、111年9月8日言詞辯論筆錄影本、民事準備二狀繕本、111年10月20日言詞辯論筆錄影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20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正111年度訴字第2638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馬來西亞商富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李明黎之起訴狀繕本、民事補正二狀繕本、民事準備一狀繕本、111年9月8日言詞辯論筆錄影本、民事準備二狀繕本、111年10月20日言詞辯論筆錄影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2638號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民事補正二狀繕本、民事準備一狀繕本、111年9月8日言詞辯論筆錄影本、民事準備二狀繕本、111年10月20日言詞辯論筆錄影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1月19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23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馬來西亞商富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李明黎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林家鋐
股 別:正股
- 發布日期:111-10-21
- 更新日期:111-10-2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