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695號GAL INBAR之裁定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19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易111聲字第1695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GAL INBAR裁定正本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1年度聲字第1695號GAL INBAR聲請沒入保證金案件,應受送達人GAL INBAR
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裁定正本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
股別:易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節本)
111年度聲字第169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即 被 告 GAL INBAR(以色列籍)
上列具保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11年度執聲沒字
第131號、111年度罰執字第3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GAL INBAR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孟皇
本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
回復原狀。
書記官 陳乃瑄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
- 發布日期:111-10-21
- 更新日期:111-10-2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