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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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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563號潘緣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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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20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智111年度訴字第3563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潘緣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3563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潘緣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陳立俐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3563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徐子傑  
被      告  潘  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伍萬伍仟參佰參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柒拾壹萬捌仟柒佰肆拾玖元自民國一一一年七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捌仟貳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伍萬貳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柒拾伍萬伍仟參佰參拾捌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立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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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111-10-20
  • 更新日期:111-10-2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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