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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北簡字第2256號艾雨玟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20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壬111年度北簡字第2256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ALVES JORIZEL SIBUMA(中文姓名:艾雨玟)之裁定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1年度北簡字第2256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ALVES JORIZEL SIBUMA(中文姓名:艾雨玟)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陳怡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225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被 告 ALVES JORIZEL SIBUMA(中文姓名:艾雨玟)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28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關於「艾雨玫」之記載,應更正為「艾雨玟」。
理 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 發布日期:111-10-20
- 更新日期:111-10-2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