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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執字第120401號陳每文(CHEN ,MEI-WEN)之執行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20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110司執申字第120401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陳每文(CHEN ,MEI-WEN)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0年度司執字第120401號債權人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與債務人陳每文(CHEN ,MEI-WEN)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執行處申股書記官 劉穗筠
- 發布日期:111-10-20
- 更新日期:111-10-2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