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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家繼訴字第44號李幼鴻之開庭通知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20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家福111年度家繼訴字第44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李幼鴻之民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 1 份。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 51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149 條第3項、第 151 條及第 152 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家繼訴字第44號確認繼承權不存在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上開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李幼鴻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三、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17日10時整,在本院第 1 法庭(法院地址: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48號)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股 別:福股
書記官 廖素芳
- 發布日期:111-10-20
- 更新日期:111-10-2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