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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北簡字第14767號簡荐凱之開庭通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20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甲111年度北簡字第14767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簡荐凱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111年度北簡字第14767號原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簡荐凱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應送達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28日下午2時10分在本庭第1法庭(臺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26巷1號)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陳黎諭
- 發布日期:111-10-20
- 更新日期:111-10-2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