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43780號姚安迪(即邱芳蘭、姚博毅之繼承人)之執行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19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111司執宇字第43780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姚安迪(即邱芳蘭、姚博毅之繼承人)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43780號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姚安迪(即邱芳蘭、姚博毅之繼承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執行處宇股書記官
函 稿 代 碼:1.3.1 公示送達公告(中文版)(強30-1準用民訴149Ⅰ及150)
股 別:宇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19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111司執宇字第43780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姚安迪(即邱芳蘭、姚博毅之繼承人)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43780號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姚安迪(即邱芳蘭、姚博毅之繼承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執行處宇股書記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19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111司執宇字第43780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姚安迪(即邱芳蘭、姚博毅之繼承人)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43780號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姚安迪(即邱芳蘭、姚博毅之繼承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執行處宇股書記官
函 稿 代 碼:1.3.1 公示送達公告(中文版)(強30-1準用民訴149Ⅰ及150)
股 別:宇股
擬 判:擬 判
股 別:宇股
擬 判:擬 判
- 發布日期:111-10-19
- 更新日期:111-10-1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