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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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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138號旺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新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郭偉明(KWOK WAI MING)、高崇(KO SUNG)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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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19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水111年度訴字第3138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旺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新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郭偉明(KWOK WAI MING)、被告高崇(KO SUNG)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3138號給付附條件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旺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新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郭偉明(KWOK WAI MING)、被告高崇(KO SUNG)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吳華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138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永豐金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宏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旺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新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二人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郭偉明(KWOK WAI MING)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高崇(KO SUNG)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附條件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9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事實及理由欄關於被告「高嵩(KO SUNG)」之
記載,均應更正為「高崇(KO SUNG)」。
原判決當事人欄關於原告訴訟代理人「張儒欣」之記載,應更正
為「張傳欣」。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姚水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華瑋

 

股       別:水股

  • 發布日期:111-10-19
  • 更新日期:111-10-1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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