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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店簡字第1465號曾家淇(原名曾莉婷)之起訴狀繕本、開庭通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19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芳111年度店簡字第1465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曾家淇(原名曾莉婷)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111年度店簡字第1465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曾家淇(原名曾莉婷)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應送達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2年1月9日下午2時20分在本庭第1法庭(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一段248號)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股 別:芳股
書 記 官 馮姿蓉
- 發布日期:111-10-19
- 更新日期:111-10-1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