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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店簡字第1009號楊蘇王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18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秋111年度店簡字第1009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楊蘇王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111年度店簡字第1009號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楊蘇王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等事件,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29日下午2時56分在本庭第一法庭(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一段248號)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周怡伶
- 發布日期:111-10-18
- 更新日期:111-10-1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