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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家聲抗字第71號廖榮輝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18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家祥110年度家聲抗字第7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廖榮輝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0年度家聲抗字第71號監護宣告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廖榮輝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主文:抗告駁回。
原裁定第二、三項廢棄。
選定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為受監護宣告之人廖麗琴之監護
人。
指定廖榮輝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聲請及抗告程序費用均由應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股 別:祥股
書記官 尹遜言
- 發布日期:111-10-18
- 更新日期:111-10-1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