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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915號孟玉梅之開庭通知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18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戊108年度訴字第3915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孟玉梅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08年度訴字第3915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1月10日10時整,在臺北簡易庭第5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陳薇晴
股別:戊股
- 發布日期:111-10-18
- 更新日期:111-10-1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