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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北簡字第8330號黃家宏(原名:黃正昌)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18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甲111年度北簡字第8330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黃家宏(原名:黃正昌)之聲明承受訴訟裁定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1年度北簡字第8330號原告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黃家宏(原名:黃正昌)間清償債務事件,應送達之聲明承受訴訟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陳黎諭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8330號
原 告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志堅
訴訟代理人 黃子嫣
被 告 黃家宏(原名:黃正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顏志堅為被告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 發布日期:111-10-18
- 更新日期:111-10-1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