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北簡字第10443號潘福財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17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丙111年度北簡字第10443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潘福財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1年度北簡字第10443號原告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與被告潘福財間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蘇冠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北簡字第10443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陳怡穎
游純明
被 告 潘福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移轉管轄而來(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士簡字第1516號),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78,887元,及其中新臺幣249,599元部分,自民國95年11月28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2,98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78,887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蘇冠璇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 2,980元
合 計 2,980元
- 發布日期:111-10-17
- 更新日期:111-10-1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