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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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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998號MACON CHARTER B.V.破產管理人P.J Peters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函、111年10月13日言詞辯論筆錄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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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17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高106年度重訴字第998號
主旨:公示送達原告MACON CHARTER B.V.破產管理人P.J Peters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函、111年10月13日言詞辯論筆錄影本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06年度重訴字第998號履行和解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函、111年10月13日言詞辯論筆錄影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廖健宏

 

  • 發布日期:111-10-17
  • 更新日期:111-10-1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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