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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797號陳紹英之裁定、上訴狀及上訴理由狀繕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17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道110年度訴字第1797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紹英之上訴狀、上訴理由狀繕本各一件及補費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0年度訴字第1797號返還投資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上訴狀、上訴理由狀繕本及補費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陳紹英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廖宣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79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佑暐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陳紹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1年8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2萬9,02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4,220元。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民事聲明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廖宣惟
函 稿 代 碼:E012-1 公示送達公告(裁判)
股 別:道股
- 發布日期:111-10-17
- 更新日期:111-10-1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