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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聲字第980號賴𦅞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17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連111年度司聲字第980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賴𦅞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司聲字第980號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賴𦅞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蔡梅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980號
聲 請 人 張鄭碧如
相 對 人 賴𦅞
(已遷出登記,現海外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公示送達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10月1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理由欄二第19行之「債權讓與通知」,應更正為「優先承買通知」。
原裁定理由欄二第20行之「債權讓與證明書」,應更正為「存證信函」。
理 由(略)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八庭 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股 別:連股
- 發布日期:111-10-17
- 更新日期:111-10-1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