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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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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簡字第1748號NEO HONG WEI(中文譯名梁紘瑋)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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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13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丙111審簡字第1748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NEO HONG WEI(中文譯名梁紘瑋)判決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1年度審簡字第1748號NEO HONG WEI(中文譯名梁紘瑋)傷害案件,應受送達人NEO HONG WEI(中文譯名梁紘瑋)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三、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四、附應送達刑事判決節本1件。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朱俶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節本)  
111年度審簡字第174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NEO HONG WEI(新加坡國人,中文譯名:梁紘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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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任辯護人  林皓堂律師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29773號),因被告於偵查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程序(111年度審訴字第1629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NEO HONG WEI犯傷害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  官    謝欣宓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朱俶伶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
 

  • 發布日期:111-10-17
  • 更新日期:111-10-1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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