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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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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全聲字第13號相對人陳守華、廖蓓琦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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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17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宣109年度司全聲字第13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陳守華、廖蓓琦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09年度司全聲字第13號撤銷假扣押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陳守華、廖蓓琦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方美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全聲字第13號
聲 請 人 英屬維京群島商CAI ASIA LTD.
法定代理人 林帆
聲 請 人 英屬維京群島商CGH ASIA LTD.
法定代理人 林帆
共同送達代收人 黃沛聲律師
相 對 人 陳守華
廖蓓琦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假扣押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19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及主文欄關於「英屬維京群島商CAI ASIA LTD、英屬維京群島商CGH ASIA LTD」之記載,及原裁定主文欄關於「CAI Asia Ltd、CGH Asia Ltd」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英屬維京群島商CAI ASIA LTD.、英屬維京群島商CGH ASIA LTD.」。
    理  由(略)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 劉瑞宗
股       別:宣股
 

  • 發布日期:111-10-17
  • 更新日期:111-10-1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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