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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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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373號黃美惠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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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16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風111年度訴字第2373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黃美惠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2373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黃美惠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蔡庭復
股       別:風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2373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林志淵  
被      告  黃美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捌萬陸仟玖佰陸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陸仟參佰玖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拾捌萬陸仟玖佰陸拾玖元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純芳
法 官  劉宇霖  
法 官 許柏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庭復
 

  • 發布日期:111-10-16
  • 更新日期:111-10-1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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