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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440號廖嘉聖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16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新111聲字第1440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廖嘉聖裁定正本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1年度聲字第1440號廖嘉聖聲請定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案件,應受送達人廖嘉聖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裁定正本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6 日
股別: 新
書記官: 黃詠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節本)
111年度聲字第144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廖嘉聖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111年度執聲字第12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廖嘉聖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2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張谷瑛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黃詠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3 日
- 發布日期:111-10-16
- 更新日期:111-10-1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