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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北簡字第160號哈山 HASAN OZALP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16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六111年度北簡字第160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被告哈山 HASAN OZALP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1年度北簡字第160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哈山 HASAN OZALP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黃進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北簡字第160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廖士驊
張秀珍
送達代收人 林志軒
被 告 哈山 HASAN OZALP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陸仟零壹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萬壹仟玖佰貳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三點七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貳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萬陸仟零壹拾壹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中正區重
慶南路1 段126 巷1 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 2,210元
合 計 2,210元
- 發布日期:111-10-16
- 更新日期:111-10-1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