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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46057號許文峰、許智强、許美芬(HSU, MEI-FEN)(均為許美瑛之繼承人)之執行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14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111司執日字第46057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許文峰、許智强、許美芬(HSU, MEI-FEN)(均為許美瑛之繼承人)之111年10月14日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46057號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許文峰、許智强、許美芬(HSU, MEI-FEN)(均為許美瑛之繼承人)間返還借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執行處日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1-10-14
- 更新日期:111-10-1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