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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繼字第1877號侯允中(Justin Hou)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14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家合110年度司繼字第1877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侯允中(Justin Hou)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款及第3項、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0年度司繼字第1877號拋棄繼承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侯允中(Justin Hou)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聲請駁回。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股 別:合股
書記官 蔡旻言
- 發布日期:111-10-14
- 更新日期:111-10-1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