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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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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北簡字第10083號墨田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曾世榮、德林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曾世榮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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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14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丙111年度北簡字第10083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墨田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曾世榮、德林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曾世榮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1年度北簡字第10083號原告鋼聖鋼鐵有限公司與被告墨田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德林營造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蘇冠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北簡字第10083號
原   告 鋼聖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雅苓
訴訟代理人 鄒宜璇律師
吳弘鵬律師
被   告 墨田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世榮
被   告 德林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世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墨田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90,000元,及自民國107年10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德林營造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90,000元,及自民國111年9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上開第1、2項所為之給付,如被告中一人已為給付,其餘被告就已給付範圍免給付義務。
四、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五、訴訟費用新臺幣4,190元,由被告墨田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德林營造有限公司負擔。
六、本判決第1至3項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墨田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德林營造有限公司,如以新臺幣390,0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蘇冠璇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                 4,190元
合    計                 4,190元
 

  • 發布日期:111-10-14
  • 更新日期:111-10-1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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