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北簡字第10083號墨田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曾世榮、德林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曾世榮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14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丙111年度北簡字第10083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墨田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曾世榮、德林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曾世榮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1年度北簡字第10083號原告鋼聖鋼鐵有限公司與被告墨田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德林營造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蘇冠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北簡字第10083號
原 告 鋼聖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雅苓
訴訟代理人 鄒宜璇律師
吳弘鵬律師
被 告 墨田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世榮
被 告 德林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世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墨田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90,000元,及自民國107年10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德林營造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90,000元,及自民國111年9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上開第1、2項所為之給付,如被告中一人已為給付,其餘被告就已給付範圍免給付義務。
四、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五、訴訟費用新臺幣4,190元,由被告墨田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德林營造有限公司負擔。
六、本判決第1至3項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墨田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德林營造有限公司,如以新臺幣390,0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蘇冠璇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 4,190元
合 計 4,190元
- 發布日期:111-10-14
- 更新日期:111-10-1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