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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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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13417號施富懷之民事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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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14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非敏111年度司票字第13417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施富懷之本票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司票字第13417號聲請人高健倫與相對人施富懷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13417號
聲 請 人 高健倫
相 對 人 施富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三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及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書 記 官 林文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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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1年度司票字第013417號pdf
  • 發布日期:111-10-14
  • 更新日期:111-10-1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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