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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北簡字第12418號許巧連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14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丙111年度北簡字第12418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許巧連之裁定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1年度北簡字第12418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許巧連間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蘇冠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12418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被 告 許巧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蘇冠璇
- 發布日期:111-10-14
- 更新日期:111-10-1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