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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北簡字第10805號黃慧萍(原名黃淑英)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13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壬111年度北簡字第10805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黃慧萍(原名黃淑英)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1年度北簡字第10805號原告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黃慧萍(原名黃淑英)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陳怡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北簡字第10805號
原 告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主民
訴訟代理人 陳昱霖
被 告 黃慧萍(原名黃淑英)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1年9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參仟伍佰玖拾伍元,及附表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肆萬參仟伍佰玖拾伍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提出上訴狀(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550元
合 計 1550元
附表:
計息本金
(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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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請求期間
(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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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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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萬77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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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年9月20日起至104 年8 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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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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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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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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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11-10-13
- 更新日期:111-10-1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