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827號LOPEZ JOYCE ANN SAMANTHA TANAEL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13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愛111單禁沒字第827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LOPEZ JOYCE ANN SAMANTHA TANAEL(菲律賓籍)裁定1件公示送達, 並張貼於司法院網站及本院牌示處。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1年度單禁沒字第827號LOPEZ JOYCE ANN SAMANTHA TANAEL(菲律賓籍)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應 受送達人LOPEZ JOYCE ANN SAMANTHA TANAEL(菲律賓籍)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裁定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 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
股別:愛股
書記官:楊文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節本)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82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LOPEZ JOYCE ANN SAMANTHA TANAEL(菲律賓籍)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0年度聲沒字第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含有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之黃色菸捲壹支(驗餘淨重零點肆柒壹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4 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 官 范雅涵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文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4 日
- 發布日期:111-10-13
- 更新日期:111-10-1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