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684號張淑芳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13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星111年度訴字第1684號
主旨:公示送達張淑芳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1684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一職權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張淑芳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林祐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1684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送達代收人 李知行
訴訟代理人 陳正欽
彭若鈞律師
被 告 張淑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及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9910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九庭法 官 曾育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祐均
附表:(金額幣別均為新臺幣,日期紀元均為民國)
本金
利息
90萬9923元(含右列起息日前已發生之月付金利息2萬1951元、遲延利息208元、違約金700元)
左列本金中之88萬7064元自111年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9.99%計算。
- 發布日期:111-10-13
- 更新日期:111-10-1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