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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執字第103739號翁池(13號房屋所有權人)、翁闊咀(13號房屋所有權人)、翁烏洋(13號房屋所有權人)之應買通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13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110司執樂字第103739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翁池(13號房屋所有權人)、翁闊咀(13號房屋所有權人)、翁烏洋(13號房屋所有權人)之應買通知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0年度司執字第103739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翁木村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執行處樂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1-10-13
- 更新日期:111-10-1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