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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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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北小字第608號邱康淇之開庭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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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13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甲111年度北小字第608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邱康淇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111年度北小字第608號原告柯采伶與被告林晨浩、楊大業、林羿彣、梁書銘、邱康淇、林晨浩間損害賠償事件,應送達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11日上午9時50分在本庭第1法庭(臺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26巷1號)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陳黎諭

 

  • 發布日期:111-10-13
  • 更新日期:111-10-1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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