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北簡字第10724號郭家宗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13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雙111年度北簡字第10724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郭家宗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1年度北簡字第10724號原告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郭家宗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高秋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11年度北簡字第10724號
原 告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紹宗
訴訟代理人 顏國政
被 告 郭家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二十八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貳萬捌仟陸佰柒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參拾玖萬捌仟肆佰壹拾參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陸佰參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重慶
南路一段一百二十六巷一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
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
書 記 官 高秋芬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4,630元
合 計 4,630元
- 發布日期:111-10-13
- 更新日期:111-10-1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