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金字第21號被告易京揚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楊昌衡之裁定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13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竹111年度金字第21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易京揚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楊昌衡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金字第21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易京揚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楊昌衡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吳珊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金字第21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邊國鈞律師
蔡彥守律師
曾鈺珺律師
被 告 潤寅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
法定代理人 楊文虎 住同上
王音之 住同上
被 告 星榮物流有限公司
設
特別代理人 吳秀菊律師
被 告 潤琦實業有限公司
設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陸敬瀛 住
被 告 易京揚實業有限公司
設
法定代理人 楊昌衡 住
楊宇晨 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珊華
- 發布日期:111-10-13
- 更新日期:111-10-1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