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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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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595號林郁傑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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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12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節111年度訴字第3595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林郁傑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3595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林郁傑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楊婉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3595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7號1樓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林純瀅  住臺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2段333號8樓
被   告 林郁傑  住臺北市中山區復興南路1段36之4號2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拾陸萬壹仟玖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三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二十七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玖仟肆佰柒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玖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石珉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婉渝
 

  • 發布日期:111-10-12
  • 更新日期:111-10-1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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