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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132號翁裕寬之準備程序期日通知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1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賢111年度訴字第2132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翁裕寬之補正函及準備程序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2132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補正函及準備程序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17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25法庭開準備程序,原訂111年10月19日下午3時55分之言詞辯論期日取消。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劉茵綺
股 別:賢股
- 發布日期:111-10-11
- 更新日期:111-10-1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