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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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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執全字第29號李志鴻(即宮田鴻志)之執行命令1件、函2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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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8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108司執全火字第29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李志鴻(即宮田鴻志)之執行命令1件、函2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3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08年度司執全字第29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李志鴻(即宮田鴻志)間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8   日
民事執行處火股書記官范國豪

股       別:火股
 

  • 發布日期:111-10-08
  • 更新日期:111-10-0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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