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店簡字第1012號高榕辰(原名高建成)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7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菊111年度店簡字第1012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高榕辰(原名高建成)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本庭111年度店簡字第1012號原告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高榕辰(原名高建成)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一段248號)。
書記官 徐子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店簡字第1012號
原 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宏
訴訟代理人 朱濬哲
被 告 高榕辰(原名高建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27,801元,及其中新臺幣120,190元自民國95年3月28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9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330元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27,801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易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徐子芹
- 發布日期:111-10-07
- 更新日期:111-10-0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